关于开展2022年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依照《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盐城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盐工发〔2018〕30号)《盐城工学院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实施细则》(盐工发〔2021〕58号)、《盐城工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盐工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在全校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开展此项工作。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校领导担任,副组长为国资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及归口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梳理资产。各部门、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完善资产使用管理账表和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
2.优化资产配置。通过资产清查,了解本部门、单位资产实际配置情况,增强资产管理意识,清理闲置、使用效率较低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3.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规范资产的过程管理和程序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清查基准日、范围
1.清查基准日
2022年12月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2.清查范围
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在此2022年12月1日之前购建或受赠的固定资产均在清查之列)、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也纳入本次清查盘点范围。
四、清查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
本次清查工作由各部门、单位依据相关账务实现全面现场清查(具体资产清查任务分解见清查工作手册),即对所有部门、单位实现全覆盖、无遗漏的清查,具体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如下:
1.自查阶段(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25日)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完成以下工作:
(1)成立以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完成对本部门、单位教职工的资产盘点系统培训,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员工完成个人自查(操作流程可参考清查工作手册)。
(3)自查后,部门组织核实。完成本部门、单位所占各项资产清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与其他清查材料按归口一并提交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5日)
2.归口核实、汇总(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5日)
(1)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上交的清查材料进行审核。
(2)根据审核结果,各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进行上门核实。
(3)核实后,将结果整理汇总至 “归口清查结果汇总表”,与归口管理部门清查报告一并提交至国资处(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6日 )
3.汇总、核查、整改阶段(2023年1月6日-2023年3月16日)
(1)国资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2)根据审核结果,成立核查小组按比例抽取部门、单位,组织上门对其所占用的资产进行核查。
(3)核查完成后汇总各归口管理部门的清查结果,并将汇总结果汇报至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4)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4.总结阶段(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30日)
清查完成后,由国资处初定清查处理意见,并将清查汇总结果和处理意见一同上报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形成学校国有资产报告,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人员,保证本次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2.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宣传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3.严肃纪律。各部门、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盐城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