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2016)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6-01-15


苏财购〔2015〕35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公布事项授权,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管理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配合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转为分散采购,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本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三)省级分散采购项目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所有采购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分散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应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省级自行采购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办法,依托现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对纳入网上商城目录、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单位可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系统直接下单采购; 对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经采购单位负责人批准可自行采购。网上商城具体办法及操作指南另行通知。

二、集中采购数额标准

货物类所列品目,采购预算100万元及以上为集中采购项目。

服务类所列项目,采购预算100万元及以上为集中采购项目。

工程类所列品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为集中采购项目(协议供货)。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规定

(一)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特殊形式。协议供货的管理遵照《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5〕1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12〕1号)执行。

协议供货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专项采购。

(二)批量集中采购是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采购形式。省级规定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是: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空调。具体限额标准: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统一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四、公开招标政策规定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7〕9号)、《关于明确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09〕29号)的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工程类项目招标执行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

五、其他事项

采购人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监管制度。要落实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工作要求,依法参加集中采购,依法实施分散采购,规范开展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品目名称、编码和说明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执行。

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修改调整。

附件: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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