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国资处   审核人: 黄海涛   文章来源: 国资处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6-0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盐城工学院公用房屋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公用房屋的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依据原国家教委、计委和建设部联合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以工为主,工、经、管、文、理、农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特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坚持“教学科研用房优先安排”的原则。在优先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公用房屋的资源现状和可能,努力改善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根据用房性质,确定合理的定额标准,不断提高公用房屋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校内外使用盐城工学院公用房屋的校内外人员和单位。

第二章 公用房屋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屋是指产权(使用权)属盐城工学院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无论其是否已在地方政府房管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集资)及所处地域。具体包括:

(一)在学校自有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校自筹经费、学校所属单位自筹经费、引进校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二)由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或学校所属单位购买(或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三)产权为政府或其他单位所有,但因合并(合作)签订协议而划归学校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四)产权为学校所有,由政府部门或外单位租赁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论是否签订协议、是否缴纳租金);

(五)学校代管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公用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生活服务及附属用房、校行政用房、院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科技开发用房、经营服务用房、公用住宅周转房和其他公用设施等15类。

第三章 公用房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校领导及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 、科技处、财务处、基建规划处、物资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处。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修订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审定全校各类公用房屋的调配方案,研究处理公用房屋管理与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和实施。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用房屋实施日常管理。受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代表学校负责对全校公用房屋的验收登记、产权申报与管理、调配方案的拟定、使用协议的签订与租金(房屋使用折旧费)的核定、有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等;负责对房屋使用状况的界定与维修管理、危房的组织界定;负责对房屋的报废处理、规划范围内废旧房屋的拆除组织等。

第七条 公用房屋的具体管理,采取“谁具体使用,谁具体负责”的管理原则。本办法所指“具体使用”单位为学校二级单位,包括机关各部门、学院(系)、各直属单位等。具体负责是指使用房屋的二级单位应对公用房屋的利用率、完好率、使用用途负责,尤其是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四章 公用房屋的产权、调配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 产权管理

(一)学校新建(扩建)的各类公用房屋,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连同有关资料一起移交给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凭后勤管理处开具的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勤管理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产权手续。

(二)经组织相关专家和校内有关部门监定,确认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公用房屋,经学校批准后,后勤管理处进行报废处理,核销固定资产账目及产权关系。对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类同报废程序处理。

(三)未经申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将所使用的公用房屋作为资产投资、联营、入股、质押等。

第九条 调配管理

(一)各类公用房屋(含新建、扩建)的调配由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配方案,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实施。同时,根据核定的公用房屋栋号、建筑面积、使用用途等,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

(二)学校各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调整公用房屋的使用权,各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转借、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

(三)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借(租)的公用房屋,与盐城工学院是借(租)用关系,由后勤管理处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按程序报批后,与有关单位签定借(租)用协议。

(四)各单位对富余的公用房屋应主动交回学校,由学校重新组织调配。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抢占公用房屋。

第十条 使用管理

(一)为确保各类用房的功能,各单位不得改变已核定的房屋用途,尤其不得将教学、科研和服务性用房改作它用。各单位确需对用途作出调整、变更,应书面申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与后勤管理处重新签订有关使用协议。

(二)对现有公用房屋的改建、维修、装修方案,须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个人)在方案未报或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单位(个人)负责。

(三)各单位应对利用率低、摆放闲置设备(施)或杂物、长期空关的房屋进行清理,以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率,防止浪费房源。在核签使用协议过程中,学校将不定期对公用房屋的使用率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界定,收回确属使用率长期很低的房屋,进行重新调配。

(四)任何使用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房屋从事污染环境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产活动;

(五)任何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利用公用房屋从事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各类活动。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各有关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负有安全责任。

(二)各单位应明确有关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所使用公用房屋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

(三)各单位应加强有关公用房屋使用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重点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处理。

第五章 公用房屋的效益管理

第十二条 为适应我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办学的成本核算,加强公用房屋资源的合理配置。学校逐步推进对现行的各类公用房屋无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实行“定额配置管理、超额有偿使用”的原则,试行定额管理和超标收费的管理措施,用房单位根据用房定额标准,超标部分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以达到自我约束的目的。提高公用房的使用率和保证公用房的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公用房按类别划分为党政办公用房、二级教学单位办公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产业商业等有偿服务用房。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用房,指校党政领导和各机关部门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其定额用房的面积按学校下达的党政机关各单位实际人员编制数进行核算,定额内用房的面积免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办公用房,指院、系、部、所党政办公用房和教师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等。其定额用房的面积按教职工人员编制、学生人数以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进行核算,定额内用房面积免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六条 科研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学校成立的科研单位(研究所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学校下达的科研人员编制及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等因素和设备配备情况核算定额用房,定额内用房面积免收房产资源调节费。

承担的科研任务的项目组使用的科研用房,按科研经费的到帐和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定科研用房面积,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其中,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学校确认的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用房,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减免额度。

科研用房的定额标准根据上述原则,由科技产业处牵头提出定额方案,报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用房指实际用于教学、科研等公共服务事业的用房,包括教室、教学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会堂、学生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所等。根据学校公共服务用房的实际情况,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以学校现状和满足需要为准,不作定额。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后勤保障的用房。包括卫生所、幼儿园、食堂、配电房、水泵房、浴室、车库、校园管理等用房。原则上以学校现状为准,不作定额。

第十九条 有偿服务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各类用房。包括后勤实体用房、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用房,单位或个人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用房。上述用房均采取租赁形式,由后勤管理处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租赁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性质结合当年的市场行情,按租赁合同收取房租和配套设施费。

第二十条 学校公用房产资源调节费(超过定额的面积)的收费标准为:0.1~0.5元/天·平方米,由学校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当年额定标准(对部分办公用房因设计和结构问题,确实不能改为标准办公用房的,可视具体情况核定定额)。公用房产资源调节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各单位可用科研经费、创收收入或行政办公等经费缴纳;不主动缴纳的,财务处可在各单位相关经费中扣除,所收“房产资源调节费”纳入学校房屋维修基金。

第六章 违规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进行自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采取措施自行整改。对存在问题不及时组织整改的,后勤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有关单位(个人)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主动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凡因违反规定不及时整改、疏于管理、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坏影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由公用房屋管理小组确定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办公用房的核定面积均指“使用面积”,门厅、走廊、卫生间、楼梯、配电室、水泵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共用部分均不计入各单位的用房面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 9月1日起施行。原颁布施行的《盐城工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盐城工学院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2009年试行)

依据原国家教委、计委和建设部联合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精神,根据《盐城工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盐城工学院公用房屋的实际情况,核定各部门和各院系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一、学校党政办公用房

学校党政办公用房:含学校机关各单位办公室及附属用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学校直属单位办公室及其附属用房。其用房使用面积定额为:

部门基数:30平方米/部门

处级正职:20平方米/人

处级副职:15平方米/人

科级干部:12平方米/人

其他人员:8平方米/人(含调研员)

工勤人员:3平方米/人(非坐班的驾驶员、保卫人员等)

机关个别单位的特殊用房(如用于保存全校性档案资料的档案室、资料室及其附属用房)由学校公用房调配领导小组视需要及房源情况另行配置。

二、院系办公用房

院系办公及用房:含党政办公用室及附属用房、教师办公用房。院系办公用房定额按以下标准进行配置:

院系党政办公用房:

(1)部门基数:30平方米/部门

处级正职:20平方米/人

处级副职:15平方米/人

教授办公室:20平方米/人

科级干部、专业系(课程组、实验中心)主任:12平方米/人

其他坐班人员:8平方米/人

非坐班人员教学人员:5平方米/人

(2)档案资料室

档案资料室根据院系教职工人数之和,每人配置1平方米。

(3)接待室、会议室

教职工人数少于40人,配置40平方米;教职工人数超过41人,不足60人,配置60平方米;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配置80平方米;教职工人数超过80人,配置100平方米。

(4)教授用房

因工作需要在不同单位(指机关和院系)兼任行政职务的,可按照本定额标准,在教授学科所在院系重复计算用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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